下面,房产记者介绍一个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你介绍怎么样处置此类问题。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12日,原告章某强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上海产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
原告章某强购买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天隆城小区某号楼三单元B2003室产品房1套,房子建筑面积87.97平米,总房款暂定为502000元;
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办理了房产初始登记手续、获得《新建产品房房产权证》后,于2005年12月31近日将房子出货给原告章某强用。如被告交房,原告章某强有权按已付房价款的0.3,按日计算追索违约金;
原告章某强认同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在获得《新建住宅出货用许可证》后即拥有该房子的出货条件,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房子出货后90天内获得大产证。
嗣后,原告章某强向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实质支付总房价款504528元。
2005年12月30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未履行出货房子的义务,直至2006年4月1日才获得《新建产品房房产权证》,于4月3日履行了出货房子的义务,但被告在出货房子时未获得房子大产权。
2006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结清了自200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直至2006年11月14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才获得房子的大产证。
原告章某强觉得,2005年4月12日,其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产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其向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购买产品房1套,房子总价款为502000元,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出货房子,出货房子时须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手续,获得《新建产品房房产权证》。但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却在2006年11月14日才获得房子的大产证,其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状况下,原告章某强于2006年3月24日依法向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担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260元。